广东珠海一名孕妇近日发帖称,她因拒绝给烟,遭醉汉辱骂、猥亵、殴打,导致左耳中重度神经性耳聋,腹中胎儿也可能不保。孕妇报警维权,令她不能接受的是,警方处理中多次说是互殴,让其与对方协商处理。互殴和正当防卫到底如何界定?一方是“醉汉”,一方是“孕妇”,网友愤愤不满要求严惩,警方最终将如何处理备受关注。
近日,曹女士反映,5月5日早上她在一酒店大堂办理入住时,一名陌生男子向其要烟,她拒绝后,遭到对方的辱骂、猥亵、殴打。网传视频显示,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发生争吵。另一段视频显示,女子正在打电话,男子走到其身后,触摸女子臀部,女子反应激烈,双手捶打男子后又踹了男子一脚。还有一段视频显示,男子正在追着女子打,另一名男子手持电话进行阻拦。据当事人曹女士说,对方疑似喝了酒,警方随后将男子强行带离现场,她则因为受伤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左耳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医生同时告诉他,腹中胎儿也可能不保。
酒店的大堂监控拍下的部分镜头
遭猥亵殴打孕妇:警察说是互殴
做完检查后,她便去录了口供,让人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一位民警却告诉她,初步认定为互殴,让她与男子协商解决。曹女士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打人者表示身上没有钱,其儿女女婿也不管管他,协商失败。次日,警方再次通知她去处理,再次告诉她这是互殴,让她很委屈,情绪激动之下晕倒送医。
当事人曹女士在网络上发布的案情信息
曹女士表示,目前医疗费已经花去4千多元,后续还有一大笔费用要付,而被打男子在被警方控制24小时后就被放出来了,案件至今没有进展,男子也没有向其道歉、给一分钱的赔偿。曹女士希望警方公平公正处理。
曹女士提供的门诊病例
案件仍在侦查没有定论,网友热议
当地警方回应称,曹女士的案件还在侦查中,有关案件情况不方便透露。该案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留言:“耳朵聋了,孩子也不保,这也算互殴?”“既然有监控,为什么还要调查这么久?”“这种流氓不严惩不能平民愤!”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安律说法 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涉事男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不仅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应当承担违法、甚至犯罪的责任。涉事男子向曹女士借烟遭拒,或寻求刺激、或发泄情绪、或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辱骂、猥亵、殴打,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寻衅滋事有一般违法和犯罪之分。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后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就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互殴和正当防卫,该如何区分?
互殴与正当防卫具有相同的外观,区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而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说谁违法在先,另一方就是正当防卫,也不是说谁伤谁有理。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满足5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要求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主观条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四是对象条件,要求针对侵害人防卫;五是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具体到本案,仅凭曹女士的一面之词以及不完整的网传视频还难以断定曹女士“反击”行为的性质。再次,既然有监控,按说曹女士行为的性质还是比较好判断的,警方认定曹女士为互殴,应该是有一定的道理和依据。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曹女士的伤情未达到轻伤以上,涉事男子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下,才可以调解结案。反之,如果涉事男子构成犯罪,即便曹女士谅解涉事男子,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珠海公安最新通报: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刑事案件的办理时间更长。曹女士的心情可以理解,虽然事发已经半个月,但是仍在警方规定的办案期限内。
5月21日深夜,珠海公安发出通报称,2023年5月5日7时许,嫌疑人谢某敏(男,57岁)酒后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某酒店殴打曹某娟(女,28岁),公安机关当日已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取证。案发后,曹某娟经医院诊断已怀孕,其被殴打致左耳损伤,需专业机构做进一步伤情鉴定。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嫌疑人谢某敏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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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编辑蔡溦 综合中青网、极目新闻、红星新闻等整理)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