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一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被卷走溺亡一事,引发广大网友关注。溺亡教师家属称,因为上级检查说校园装饰缺少本土元素,今年4月13日下午,6名老师一起去河里捡鹅卵石,遇到上游水电站突然放水,其中两名老师被水卷走,不幸溺亡。
对于“老师溺亡是否与捡鹅卵石装饰美化环境迎接上级检查”有关,织金县马场镇布底小学校长张习军进行了否认,称没有安排捡鹅卵石美化校园环境这回事。张习军表示,事发后,当地政府、教育部门也都一直在关心这件事,公安机关也介入了,学校也去了两位离世教师家慰问看望,“学校也排好班,一直都在跟踪这件事情,帮助配合家属处理,但家属的情绪比较难控制”。
5月28日,织金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出情况通报,目前已依法成立调查组,正在全面深入开展调查。
家属主张和学校说法存在巨大分歧,是否构成工伤成为矛盾关注的焦点。那么,两位溺亡老师是否构成工伤?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条件呢?头条号法律作者@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家属想要主张是工伤,就要提供老师行为是经由学校安排的证据证明,否则即便走司法程序,也很难获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换言之,如果是学校安排的任务,那么两位老师均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而受到的工伤,学校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至于是不是安全事故,学校都要为此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次事故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那就是上游电站在放水前有没有通知下游居民。织金县马场镇政府一位介入处理此事的人士表示,凹河河道比较宽,从上游的引子渡水电站到下面的事发河滩有很长一段距离,大概六七公里,水电站放水也不是一瞬间就下来的那种,“不像蜂拥而至的洪水,(河道里)水是慢慢溢上来的,当地人都知道。”死者家属认为,不幸的发生,学校和水电站都有责任。
水电站放水造成人员溺亡,这属于安全事故吗?@娟姐看法 表示,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依照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在造成两人死亡的情况下,上游水电站放水时有没有根据业务规定,提前告知群众,是其一方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如果水电站没有告知群众贸然放水造成人员死亡,那么水电站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最后,水火无情,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远比追究责任更为重要!
(海报新闻编辑于琳琳 综合央广网、大皖新闻、今日头条等)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