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网上流传的两张截图引发网友关注,一张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免去陈东同志的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处长职务”的通知。通知发布时间为5月27日。
另一张截图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今年3月1日,违法人陈东在杭州地铁2号线上对李某某实施猥亵。陈东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东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5月30日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证实,两个“陈东”为同一人。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将其调离公务员队伍。据报道,事发后,陈东已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属的事业单位省海洋科学院任职,职务为“管理六级职员”。有网友提出,仅仅是治安处罚?刑法不是规定了猥亵罪,为什么不以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安律说法 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该行为有一般违法和犯罪之分。其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方式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一般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一般违法又分为一般和严重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具有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处10-15日拘留。具体到本案,陈某在地铁上的所作所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被行政拘留12日,性质恶劣程度也可见一斑。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而《党纪处分条例》第137条规定,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具体到本案,陈某身为公职人员,做出这样的事情,确实应该受到处分,而是否予以开除,需要看其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相关部门对陈某的处置从规定上看起来也不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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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编辑蔡溦 综合澎湃新闻、极目新闻、九派新闻等)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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