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泄愤,直播辱骂,网上键盘侠实施网络暴力,使出各种花招。动动键盘,发个小作文,就能彻底打乱他人生活。江苏无锡的李先生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并配文侮辱、诽谤他的生意伙伴,为此他也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代价——因为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给他开出了1万元的“罚单”。那么,事情到底是因何而起?“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什么?它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李先生和苏先生原本是生意上的伙伴,但在2017年时,两人因为经济纠纷产生了一些矛盾,李先生认为苏先生有一些债务尚未清偿,而对其心生埋怨,之后,李先生多次采用一些较为偏激的方式来表达心中的不满。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辉辉:多次前往苏某老家,通过张贴其自行制作的一些欠条、泼洒油漆等方式催讨欠款,并且在其个人抖音上发布侮辱诽谤苏某的相关视频。
苏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对他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侵犯了他的个人名誉权。2022年3月,苏先生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辉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张贴诽谤性字条,在网络上散播有损原告人格权的行为,以及停止向其家人打骚扰电话、发骚扰信息的侵权行为,并且判令被告在当地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原告的名誉,消除对原告的负面影响。
而与此同时,苏先生还向法院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那么,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它又是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辉辉:是民法典创设的重要制度,其本质上是申请人诉诸公权力,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进一步发生或者是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止损的功能。
那么,哪些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苏建春:网络暴力大多是发布不实言论进行侮辱、诽谤或是侵犯隐私的行为,而人格权侵害禁令正是保障个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有力武器。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辉辉: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确系对苏某的名誉及其正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张贴字条诽谤申请人苏某的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在网络平台上侮辱诽谤申请人苏某,并且损害苏某名誉权的行为。第三,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打电话发信息骚扰申请人苏某及其家人的行为。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发出这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裁定书后,2022年10月,法院对苏先生人格权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李先生的行为造成苏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其个人名誉,判决李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就在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的过程中,李先生又做出了一些出格行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辉辉:又在其个人抖音上发布了其拍摄的苏某的相关视频并配文(辱骂)。该视频经过大量的转发、评论、点赞,在社会公众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李先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之前法院发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罚款1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辉辉:这个视频的内容是苏某本人发现的,苏某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前往公证处进行了一个证据保全。法院认为李某上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触犯了公民遵守、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底线,损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予以严惩。
李先生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即联系法院缴纳了罚款。法官提醒,如今网络平台多样化,公民发表言论的渠道也日益广泛,这就要求每个民事主体更应规范自身行为,尊重他人人格。
惩治网暴 人格权侵害禁令提供“叫停键”
今年2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治理网暴,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强调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有效运用。随着互联网技术迭代,新型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司法机关也在加强网络空间人格权保护,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