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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洋代理律师发声:希望孙卓案能推动司法改革,修改拐骗儿童罪认定和量刑标准

新闻聚焦admin2023-10-19277

海报新闻记者 廖宁 见习记者 周凌峰 报道

10月13日,备受关注的“孙卓被拐案”一审宣判后,孙海洋代理律师姚克枫曾表示,将在5天内提出抗诉。近日,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孙卓被拐案”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进行采访,姚律师在采访中向记者表示,孙卓案已整理完相关意见,孙卓父亲孙海洋在近日再次提交了抗诉申请,希望通过此案能推动司法改革,修改拐骗儿童罪认定和量刑标准。

当你证据“不足”时,只能按“拐骗”去定罪

“拐骗”和“拐卖”看起来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在法律层面却有天壤之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买家往往都不承认自己买了,卖家也不承认自己卖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金钱交易的证据,法院只得被迫去定其为‘拐骗儿童罪’。”姚克枫对拐和骗的法律界定表示很遗憾,因为在实践中很不科学。他说,大部分偷孩子的往往都是买卖交易,很少有骗子。目前的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中忽略了一点,就是受害者明明同样受到了失去孩子的痛苦,在很难拿到证据或证据不足时该如何界定?

记者也注意到,针对如何界定本案的拐和骗,法院一直在调查取证,以求达到公平公正。该案一审开庭是在今年4月份,但宣判却是在6个月以后。如果期间没有找到新的证据,就案件部分事实存在争议时,宣判只能以现有确定证据定罪。本次宣判,吴某龙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这已经是拐骗罪的顶格量刑。

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会一直跟进结果

虽然“孙卓被拐案”中,法院已顶格量刑,但作为律师的姚克枫始终认为,“拐”和“骗”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疑问。多名受访律师认为,应提高拐骗儿童的量刑标准,或将儿童被拐骗期限长短、拐骗儿童数量纳入量刑考量依据。

对此,早在今年4月,姚克枫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建议完善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姚克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书。

“随着时代的发展,拐卖儿童罪已经做出了修改,其中或许有司法的考量。但拐骗罪是否也该与时俱进,从人情世故角度而言,利益的交换不一定全部都是以金钱为主。”姚克枫和本案的律师团始终认为,金钱不是衡量交易的唯一标准,其他非金钱关系可能会构成依赖关系。

记者注意到,孙卓被拐发生在2007年,如果双方有交易往来,不一定会像现在的手机支付一样,很容易调取记录,如果是现金交易则很难判别。这也是在一审结束后,孙海洋和姚克枫坚持要求法院调出人贩子早年间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的流水的考虑之一。

“涉拐案,可能你看到的孙海洋只是其中一个,之前还有很多这样类似的被判定为拐骗的案子。”作为本案律师,姚克枫更希望看到这个案子可以推动司法改革,为法制进程做出法律人的贡献。作为受害家庭的孙海洋也曾表示,没有买,就没有人贩子,就没有伤害。“我们呼吁买卖(儿童)同罪,我们会一直这样呼吁,直到刑法修改,买卖(儿童)同罪,拐骗拐卖(儿童)统一量刑。”

“之前我就向全国人大提议过,把搜索竞价排名纳入广告的法律范围内,结果是成功了。这次也一样,我相信一定会改,我也会一直等待。”姚克枫表示,不仅是作为本案代理律师,姚克枫和律师团队的期望,更是所有寻子家庭对“天下无拐”的盼望。

不要让社会对“拐”和“骗”造成误解

“推动修改拐骗儿童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我相信社会各界都在期望这一天的到来。”姚克枫坚持认为,这件事不仅是被拐家庭的事,无论找没找到孩子,这个群体的人是深深懂得失子之痛的,社会各界也接受不了这样的伤害发生在身边。更重要的是,不要让社会对“拐”和“骗”的行为产生误解,更不能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针对拐骗儿童量刑是否过轻的问题,此前曾在网上掀起一波讨论热潮,更多人的关注点是对被害人及其家人精神上的打击和犯罪分子脱罪的角度。此前曾有专家指出,抑制犯罪的最好办法是提高犯罪成本,如果违法获利和应付出的代价不成正比,那会使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加。

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曾对媒体表示,相关领域对于这样的呼吁应该给予关注。他认为,“从法理角度来看,各界曾呼吁对拐卖儿童与购买儿童适用相同量刑,而在本案中,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是否也应适用相同量刑,也将成为刑法学界及立法学界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后续进行长远考量的问题。”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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