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11月1日起,有商业贷款记录、无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北京市无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0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优化住房公积金“认房认贷”政策,住房套数认定将不再考虑商业贷款情况。
9月1日晚,北京正式官宣执行“认房不认贷”,即不论家庭成员此前是否使用过商业贷款购房,有没有过贷款记录,只要在购买时家庭所有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即可符合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可按首套住房申请住房贷款。
这其中“贷”指的是,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为了进一步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对“认贷”进行优化,即认“公积金贷款记录”,不认“商业贷款记录”。
根据《通知》,如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在北京市无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的,或在北京市无住房但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记录与公积金贷款记录不论是否为同一套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按照现行政策,一是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全国范围内不能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是对于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按原政策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离婚未满一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