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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带侄子买衣服,侄子玩火烧店,法院:孩子父母赔偿

新闻聚焦admin2023-12-01346

11月30日,岳阳一法院发布一案例:一姑妈带10岁侄子在商店买衣服,期间孩子独自进入商店仓库玩火,致库中衣服烧毁,损失6万元。就赔偿事宜,法院判决:由于没有消防设施,店主承担25%责任;孩子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75%责任。

事发时,孩子由姑妈带,她为何无需担责?如果亲友帮忙带孩子,期间孩子闯祸或受伤,亲友要不要担责?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律师进行分析。

等待无聊,孩子玩火烧店

据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2022年12月14日17时许,10岁小安随同其姑妈进入某服装门店内选购衣物。在等候期间无聊难耐,小安先后多次去往门店后侧的小仓库,在其最后一次离开仓库2分钟后,店员发现仓库起火报警,消防队赶来灭了火。

经调查认定,该服装店内因火灾烧毁仓库内衣物、货架,无人员伤亡。经老板申报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达62910元。起火原因排除雷击、厨房用火不慎、燃放烟花炮竹、吸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因小安系未成年人,经服装店老板与其父母多次就此次火灾导致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服装店老板遂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小安的相关行为与服装仓库火灾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小安应当对服装店火灾受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小安在事发时仅10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安的父亲作为小安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相应教育监护职责,对于仓库火灾所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与小安共同向服装店老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因火灾所致财产损失,酌情认定为40000元。因服装店内未配备消防器材、未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亦未有供水装置,服装店老板作为起火点门店的实际控制人,对商用经营门店消防安全疏于管理,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自救防止损失扩大,其未尽到及时排险、妥善管理的义务,对涉案火灾所致自身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损失赔偿的部分责任,因此法官酌情认定由服装店老板承担此次火灾事故损失25%的赔偿责任。小安及其父亲对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亲友帮忙带娃存在过失,也需担责

事发时,孩子由姑妈带,她为何无需担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安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安的父母应对小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小安随姑妈到服装店购物,其姑妈受托看护孩子,并非转移监护关系,小安父母仍是小安的第一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受托人只是负有临时监护义务,在未履行监护义务时才承担责任。”姚志斗说。

此事中,由于姑妈比较亲,孩子父母可能出于亲情考虑,不想让她担责。但如果是远一点的亲属或朋友,是否需担责?姚志斗表示,一般来说,孩子的监护责任是由父母承担。如果远一点的亲属或朋友看护孩子,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该名亲属或朋友是否尽到监护义务等因素。如果在监护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放任或疏于对孩子行为的监管,那么该名亲属或朋友也需要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如果父母明确委托一位亲属或者朋友带小孩,小孩因看管不力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责任是谁的?姚志斗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父母明确将孩子委托给亲属或朋友,孩子因受托人看管不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受托的亲属或朋友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如果如果父母没有明确委托,但这位亲属或者朋友实际上带小孩,小孩因看管不力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责任是谁的?姚志斗表示,如果父母没有明确委托,但亲属或朋友实际上在带小孩,此时双方可能存在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在双方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时,小孩因看管不力,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受托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来源 | 潇湘晨报

实习记者 | 於广强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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