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王笑寅 上海报道
日前,扬州博世特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博世特”)被德国博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博世”)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扬州博世特败诉。随后,扬州博世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2月7日,扬州博世特总经理俞女士向海报新闻记者表示,公司的“博世特”字号由来已久,最初起名时是为靠拢英文“BEST”,与德国博世并无关联。
判决书称,扬州博世特被控侵权的“博世特·飞天”“博世特”等标识均完整包含博世公司“博世”商标的“博世”文字,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涉案商标权。
此外,鉴于德国博世通过持续经营和宣传,使得其“博世”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扬州博世特应当知晓该情况,仍将完整包含“博世”文字的“博世特”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字号进行登记,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该案一审判决扬州博世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德国博世人民币109万元。
对此,俞女士于12月7日向海报新闻记者回应称,“博世特”系公司沿用近30年的字号,最初起名时是为靠拢英文“BEST”,与德国博世并无关联。俞女士表示,德国博世长期宣传与使用的是英文商标“BOSCH”,自己不认可判决书中提到的德国博世长期宣传与使用中文“博世”商标一事。
德国博世官网
俞女士还称,2011年,公司曾与德国博世就贴牌生产一事谈过合作,当时德国博世并未对“博世特”字号的使用提出过异议,不明白德国博世为何在2021年突然发来起诉书。“我们这个字号用了近30年,现在要求我们停用字号并赔偿500万,相当于讹钱和霸凌,我们会坚持上诉。”俞女士说。
判决书显示,1990年,德国博世申请“博世”商标,后以再许可方式将该商标权许可给博世电动工具(中国)有限公司实施,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至2031年3月29日。博世电动工具(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扬州博世特工具有限公司 受访者供图
扬州博世特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从事通用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扬州博世特前身为创建于1994年、登记于1997年的“扬州庆松总公司博世特工具厂”,后经两次改制为“扬州博世特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至2010年,扬州博世特工具有限公司成立,并逐步进行了业务承接。
判决书中还提到,扬州博世特曾申请“博世特”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3月24日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俞女士表示,公司方无法认可一审结果,“一直还在打(官司),我们情愿打下去”。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