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14日消息 记者留意到,近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留言询问“抽检机构抽检农产品时,被抽检单位无法提供进货凭证,那么抽检机构能否继续抽检该农产品?”
1月12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回复称,根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二条规定,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表示,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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