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过去整整一年了,法院还是没执行下来。”近日,四川遂宁市民丁先生在封面新闻“求助爆料平台”留言求助,称家人2015年在当地主城区中央广场购买多套房屋,近10年过去,房屋仍未交付到手中。
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期间开发商将这些已网签备案的房屋售卖给了其他业主,遂宁市仲裁委员会裁定房屋所有权后,面对法院执行人员,已入住的业主均不愿搬离。
6月14日,记者走访发现,楼盘中涉嫌“一房多卖”的房屋,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大多都已付款,不少业主已陆续装修入住,对于裁定结果大家并不认可,认为不能帮开发商承担责任,法院强制腾退难度大。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及法院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正多方积极协调处理此事。
遂宁中央广场
纠纷双方关系密切
开发商“以房抵债”归还欠款
中央广场位于遂宁市城区紫竹路,遂宁市体育中心旁。该楼盘开发时间已有十余年,开发商为四川兆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兆丰集团)。
走进中央广场小区,关于5号楼栋不少房屋“一房多卖”的事,去年4月法院张贴公告后,小区物管和业主大多都知道。“现在五号楼我们也没收物业管理费,只负责楼栋外的清洁,没有门禁卡我们也上不去,没有统计有多少住户,但入住率并不低。”一名物业管理人员介绍说,物管公司负责人正在与后来购房的业主代表沟通物管费,但暂未谈妥。
40多套房屋,最后归于谁,目前尚在协商处理,但外界少有人知道,这起纠纷中,房屋购买者简某学,与开发商兆丰集团实际控制人赵勇,是“师生”关系。
“双方相识多年,赵勇是简某学的学生,也正是有着这一层关系,才有了不少的经济往来。”简某学的丈夫丁先生透露,因为此事,简某学内心积郁已因病去世。
丁先生介绍说,外界传言简某学与赵勇的经济纠纷大多不实。“因为是她的学生,家族可以说拿出了所有积蓄,借了2800万左右给赵勇,早在2015年5月,双方就曾签订了购房合同,兆丰集团赵勇以开发的中央广场项目5号楼59套房屋销售款偿还了2200万,剩余的500多万重新出具了借款合同。”
2015年,签订购房合同后,兆丰公司给简某学开具了59套房屋财务收据和办理了网签备案。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管科一份查询资料显示,简某学购买紫竹路3号中央广场5号楼59套住房,各套房屋均有合同编号、建筑面积、网签时间、备案时间,无查封,无抵押。
遂宁住建局开具的房屋网签备案查询信息
购房五年欲重装时被要求腾退
业主称不能替开发商“买单”
杨先生是购房者,也是“受害者”之一,2023年4月,购房5年后他正准备重新装修时,却被法院告知该房屋已被执行给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包括他在内,楼盘中47套房屋均存在此情况。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显示,简某学与兆丰集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书,因开发商赵勇与他人发生借贷纠纷,楼盘中涉及的47套房屋经遂宁市仲裁委员会裁定,属其他债权人所有,要求案涉房屋的占有人立即停止一切装修、使用行为,并于2023年5月1日前主动腾退、搬离占有房屋,逾期不腾退、搬离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但法院的执行公告,却并未得到杨先生等业主认可。
这些业主认为,他们大部分人签订合同时间先于遂宁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4日作出裁决的时间,且兆丰集团还曾在楼盘贴出交房通知。
根据杨先生提供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看到,双方于2018年2月6日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中央广场项目5栋某房屋,根据约定,杨先生全款支付了相关购房费用。
杨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
“兆丰集团承诺该商品房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实际履行了交房手续,我们已经办理了入住,依约缴纳了装修押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案涉房屋已是我的合法财产。”业主们表示,赵勇与他们发生借贷纠纷,不能让购房业主来买单。
购房者举报开发商涉嫌一房多卖 警方未立案
当地多部门介入协调处理
“后因项目施工进展缓慢,还自愿捐赠了12套房屋用于5号楼的后续建设。”丁先生表示,这些事实,法院、遂宁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审理并出具了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但)其他购房人认为简某学购买房屋及出借借款是虚假的事,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当然,我们也希望,能够尽快处理好这个事情,简某学家族因为这个事情已经闹得苦不堪言。”在丁先生看来,早在2015年,他们就完成了购房手续,属于房屋实际拥有者,他和其他人“都是受害者”,赵勇个人极不负责任的诈骗行为,致使大家都要承受这些不好的后果。
得知房屋被二次买卖后,丁先生也曾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当地警方却并未立案。
经审查认定后为“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丁先生提供的遂宁河东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关于他提出控告兆丰地产公司(赵勇)涉嫌合同诈骗,
丁先生提供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针对此事,记者多次拨打兆丰集团实际控制人赵勇电话,均无人接听。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及法院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正多方积极协调处理此事。“法院、政法委这些部门都参与了,也在积极协调,提出了几个方案,业主都不认可。”丁先生与部分业主代表证实,有开会协商,但效果“不理想”。
律师:房屋属于网签登记者所有
对于此事,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不动产采取登记主义,因此,若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简某学名下或者当时办理过相应网签手续等,那么,房屋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就应当为简某学。
“也就是说,当地仲裁会的裁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相关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也符合规定。”林小明表示,对于再后的遭遇“一房二卖”的受害人,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始作俑者的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开发商涉嫌合同诈骗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也应当予以调查和追究。
封面新闻记者 刘虎 摄影报道
来源: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