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周氏父子遭群殴还手后被行拘的事情被推上了热搜,二人对警方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将警方告上法庭。此事引起了网友热议:警方的处罚是否有失公允?周氏父子的做法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吗?
周先生与父亲周某在宜宾某市场从事水果生意。2022年11月26日,周先生因挪车问题与同在市场从事水果生意的男子陈某、章某等3人因挪车发生纠纷。在双方的争执过程中,陈某、章某等3人先行动手殴打周先生,周先生立即还击,其父亲周某见状,也加入其中。随后双方在地上扭打在一块。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为互殴。周先生父子俩均被警方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对方三人则处罚更重。但周先生坚持认为,是对方先动的手,自己与父亲只是正当防卫。随后周先生将处罚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处罚单位撤销对其父子俩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5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父子不服翠屏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
周氏父子:对方打人在先,自身正当防卫
周先生在法庭举证称:
2022年12月22日由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周先生认为:虽然这个司法解释规定是在案发后20多天才发布的,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应当遵守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适用新规定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司法解释。周先生同时还认为,本案是陈某、章某等3人动手打人在先的,且对方是3人,明显对方更占优势,其与父子是不得已而还手的,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周先生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主要是看被告一方能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其对周先生父子俩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警方:周氏父子不属于“努力避免冲突”类型
被告在法庭上反驳称:
第一,现有证据证明,对于冲突的起因,双方均有过错。
第二,5人相互扭打后倒地,并均起身并停止的情况下,周先生却又主动进行攻击,并又再次造成双方发生互殴。
第三,双方冲突后,父亲周某曾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支木棒欲攻击对方,但被周先生拦住。
被告认为,由此可见,周先生一方行为并不属于“努力避免冲突”,且明显有通过殴打对方的方式来实现报复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双方都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综上,被告认为:其一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周先生父子俩均被警方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并对先动手的一方处以比周先生父子更重的治安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法律条文中,“正当防卫”如何“质变”为“互殴”?
前有“高铁上女生被掌掴被认定互殴”事件,现有“宜宾周氏父子被群殴被拘”事件,同样都涉及关于“互殴”的判定。为何这类事件总是会引起热议?因为判罚结果不符合普通百姓的朴素思维。那么,在法律条文中,关于“互殴”与“正当防卫”该如何准确界定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认为:因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后动手的一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事情起因谁是过错方;二是行为人是否努力避免矛盾升级;三是过错方动手是否明显过激。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警方已经确认事情的起因,是双方都有过错,也就是说,并非完全是对方在挑事的;
其次,双方停止冲突后,周先生一方开始主动攻击对方,并造成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这就说明,周先生一方是在报复对方。且周某从车上取攻击性武器,就能证明其主观故意。
最后,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即周先生刚开始反击时,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双方停下来后,周先生再次主动攻击,性质就变了。
综上,@娟姐看法认为:本案与“四川成都高铁熊孩子家长打人”“女子反击被认定为互殴”一案,性质完全不一样。即警方认定本案为互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目前,庭审结束后,翠屏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案。但此事提醒了屏幕前的你我:莫被网络中情绪化的言论裹挟,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了解何为正当防卫,把握好法律规定的尺度,才能正确维权。
(海报新闻编辑 武玮佳 综合上游新闻、极目新闻等)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