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和老李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我们私交很好,在老李的托付下,我帮正在休假的老李用指纹膜在公司打卡,后被公司发现。我向公司承认,已经代替老李打卡共计108个工时。
公司认为,《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中规定代为打卡的行为系涉及诚信的严重违纪事项,我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和考勤管理制度,还称我违反了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并因此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我表示不服,并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我的仲裁请求被仲裁委驳回。无奈之下,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公司因为我帮同事打卡就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吗?公司是否应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北京 老张
为您释疑
老张你好!
你所在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中规定代为打卡的行为系涉及诚信的严重违纪事项。同时,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作出了相关约定。因此,你明知自己是为了帮助老李规避公司考勤制度,仍使用指纹膜为正在休假的李某打卡,扰乱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不诚信行为,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指纹膜具有使用率较高、容易获取、不易被发现的特点,使用指纹膜代为打卡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扰乱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且指纹膜若被广泛使用也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用人单位要求使用指纹打卡,就是要避免代为打卡情况的出现,确保劳动者出勤。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同事委托进行打卡的情况时,应当勇敢说“不”,切不可因顾及面子而违反劳动纪律。
北京大兴法院民一庭 顾文静
窦菲涛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