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一则离婚案例,做了20年全职太太的妻子起诉离婚,竟发现丈夫是亿万富翁。
电视剧《平凡之路》剧照
据了解,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并育有孩子。为了照顾家庭,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秦蓝每月交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因夫妻俩感情越来越淡,于红起诉离婚。
由于对家里财产情况一无所知,于红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才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随后,秦蓝向法官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于红动摇后法院判决驳回她的离婚诉讼请求。
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中,于红发现丈夫在这半年期间将18套商铺偷偷转移给与前妻生的女儿秦小紫名下。秦蓝辩称钱都是自己努力赚的,于红只是家庭主妇没有工作,虽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但留给和于红所生孩子资产更多。
最终,法院认为,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此事引发争议并冲上热搜,有网友认为法院判得好,这男的太不厚道了,全职主妇辛苦为家庭付出二十年,不能什么也没有。也有人劝女孩子不要当家庭主妇,还是要有自己的事业,有经济独立才能有把握生活的勇气。
不少网友对法院的判决也有疑问,为什么自己的房产给亲生女儿都算是无效?
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对方资产?
据头条号法律认证律师“娟姐看法”的普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般都会要求划分共同财产。在划分之前都是夫妻双方自行申报财产,但当因登记在对方名下,另一方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且持怀疑态度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核实。
具体到本案中,于女士婚后20年一直都是在家照顾家庭,各方面条件与秦先生的信息是完全不对称的。因此其向法院申请调查时,法院一般就会支持。
为什么自己的房产给亲生女儿都算是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视为无效的。
虽然秦先生与秦小紫是父女关系,父亲赠与女儿房产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但其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于女士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视为无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秦先生多有钱,哪怕这18套房产真的是其所有资产的十分之一,但从法律上讲,秦先生在没有与于女士离婚前,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换而言之,待房子还回来、秦先生与于女士离婚并划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后,法院判定属于秦先生的那部分财产,才属于秦先生的个人财产,到时候他才能做到想给谁都可以,但现在不行。
“全职主妇”身份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日起,不论谁赚得多、谁赚得少,哪怕一方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但从法律上讲,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也就是说,两人结婚后,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不一样。比如说,不是因为于女士辞职在家将家庭照顾好,秦先生就不能没有后顾之忧,放开手脚去工作。
换而言之,自于女士与秦先生结婚之日起,秦先生赚来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秦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否则就侵害了于女士的合法权益。
全职主妇更要有维护合法权益的底气
上海青浦法院法官表示,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全职主妇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电视剧《平凡之路》剧照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平凡之路》中,就有多起关于全职主妇的离婚案,站在各种女性的角度上看待丈夫出轨被离婚的事情,也为现实生活中的全职主妇们敲响警钟。当女性选择做全职主妇,并不意味着丧失了自我和社会的价值。但无论选择职场,还是选择家庭,请务必保持自我的成长。如果有一天不得已从婚姻中退出,独自面对生活和工作,我们不仅要有独立应对的勇气,更要有维护合法权益的底气。
夫妻之间贵在相知,若有一天不再爱了,多坦诚、少套路才是正道。
(海报新闻编辑 张玉清 综合广州日报、北京青年报、今日头条等)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