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毕业季,求职者们又迎来了新的黄金机会。然而,在激烈无比的求职大潮中,各种就业陷阱、套路也随之而来。
对于正在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来讲,发出简历、经过面试,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收到心仪的用人单位的offer(录取通知书)。
但是拿到了offer就能顺利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吗?无独有偶,热播剧《平凡之路》就演出了这么一个桥段,迅速引发了大家的关注。
《平凡之路》中潘岩入职接着就被辞退
最近热播电视剧《平凡之路》里,潘岩在律所面试的时候,指导老师杜飞宇表示当即录用,并且在工作岗位上做了一天一夜,还跟着老员工一起加班。第二天,潘岩也通过律所的HR顺利签订了入职合同。
但是当另一位更优秀的毕业生舒一南想来律所工作,杜飞宇见舒一南是牛津高材生,决定当场录取,并通知潘岩终止入职。
潘岩并没有忍气吞声,反而在律所主任杨平安和资深律师易帆面前搬出法理,勇敢地捍卫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赢得了易帆的称赞,最终留在了荣柯律师事务所工作。
刚签完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收回,或者是用人单位给了录取的offer又不让继续来办理入职,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还挺常见,求职者碰到这种情况该怎样维权?
刚签完合同就遭辞退可依法维权
剧中,潘岩遭遇了入职变故。刚签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反悔了,潘岩只工作了一天,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吗?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办?
根据剧中的情节,该律所只有一个招聘名额,因为一位高材生的到来,潘岩被要求交出刚签好的劳动合同,心里别提多委屈了。如果律所非要他走人,他该怎么办?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宿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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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情况,即使潘岩只工作了一天,因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不能随意辞退,必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杭州一毕业生收到offer后被HR毁约拉黑
剧中,一群求职面试的年轻人走进高档写字楼的场景几乎与现实生活一模一样,他们张口闭口谈论的话题,离不开“offer”,也就是录用通知。
牛津法学硕士毕业生舒一南,收到知名律所录用通知书第二天,被指导老师叫到办公室,本来以为要给他安排工作,没想到是一次特殊的谈话。因为面试一切顺利,舒一南从来没想到会有变故,最后还是被从知名律所劝退。
而这一情节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实际例子,据报道,浙江杭州一位毕业生小潘同学(化名)在收到心仪公司Offer后,到上海花了8000元租下了一季度的房子,当天下午却遭到HR毁约拉黑。
浙江杭州一位毕业生潘同学在收到心仪公司Offer后,到上海花了8000元租下了一季度的房子,当天下午却遭到HR毁约拉黑。
那么,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能随意反悔吗?从法律意义上说,这录用通知书属于什么性质呢?
当事人小潘同学表示,这家公司的HR随后拒接电话,目前正准备收集资料,提出民事诉讼,希望能追回损失。
浙江杭州一位毕业生潘同学在收到心仪公司Offer后,到上海花了8000元租下了一季度的房子,当天下午却遭到HR毁约拉黑。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一点信誉都没有啊”,“遇到这种事一定要积极维权”,“不能让公司想毁约就毁约”。也有网友认为,应该是公司找到一个更适合的人选,所以找个理由把小潘同学给退了。
offer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意见认为,录用通知书(俗称的offer)只是单方面的。因为offer只是公司对人才的邀请函,表明了对这个人的认可。在没有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这个offer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是这样吗?
对此,头条号签约作者“娟姐看法”认为,潘同学收到公司的“要约”后又明确表示接受,就表示双方合同成立。
当一家公司向你发出一封offer,明确地阐述了你的岗位、薪酬、报到时间等等内容,而你收到这封offer,并明确的回复你接受,那么这封offer就成了一个“要约”,它是一种缔约的邀请。当双方都盖章签字确认后,那么这份offer它就不仅仅是一张纸那么普通了。
民法上讲,公司在通过查看简历以及与潘同学深入交流后,向其发出有意向的录取通知书,就代表是公司向小潘同学发出要约。
《民法典》上架受市民欢迎。图源:视觉中国
根据《民法典》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简而言之,在小潘同学收到公司的邀约后,其明确表示接受,就表示双方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通过小潘同学与HR的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确认,小潘同学当时和HR说的是,其18号就会到公司报到,HR当时没有拒绝,就代表其认可了潘先生的接受。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小潘同学还没有入职,不能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出主张,但还是可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因不讲诚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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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给自己留“后路”可索赔
在剧中,舒一南在求职阶段收到了很多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在选择了心仪的知名律所后,连夜回复邮件,拒绝了其他用人单位的要约。他完全没想到后面会被加试所谓的“入职面试谈话”,然后被拒绝。
现实生活中,黄先生就如剧中的舒一南一样,在收到录用通知后,被增加测试内容。
据报道,黄先生2021年12月应聘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职位,面试非常顺利,几天后他就收到了《通知函》,载明被告公司邀请他担任项目经理,并载明了正式上班日期、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等。黄先生收到offer后,立即表示同意入职,并表示他从原单位离职需要走流程,将于2022年1月28日办理完离职手续。就在办完离职手续的头一天,被告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黄先生需要加测笔试,说只是走个流程。
既然说笔试只是走个流程,黄先生并没有质疑,可是正当他信心满满准备入职新公司的时候,却收到他笔试不合格,公司决定不予录用的通知。
黄先生说,这个通知对他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因为他已经从原公司离职了,而新公司又反悔了,不录用他了,他遭受了心理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沟通无果后,他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向他赔偿15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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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剧中人舒一南选择愤然离去。曾有人在互联网上发文称,在收到一公司录用通知后,又被以不符合入职要求为由取消录用,最终只被赔偿了10元路费。黄先生能获得多少赔偿呢?
北京三中院民四庭法官姜君表示,被告公司的行为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法院结合黄先生的离职时间,被告公司《通知函》载明入职时间、应聘新工作单位、薪资情况等具体情形,酌定被告公司赔偿黄先生两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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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 维权时注意这些操作
劳动者进入职场时一定要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作出的入职承诺具有约束力,不能说变就变,违背诚信原则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比如求职者不仅要能举证公司发出了要约、自己表示接受、双方合同成立,同时还要通过出示租房合同、离职证明、电子邮件等内容,来举证证明因公司违约造成其遭受多少损失。
起诉涉事公司时,第一步就是确认offer的合规性,保证手里的offer是一个有效的offer,如果你的offer里具体的职位、薪资、报到时间、报到要求等细节都没有写,那么,维权的成本就会大很多。
最后,同学们遇到这种事不要觉得自己年轻自认倒霉,一定要维权保护自己。此外,求职的时候可以多投递几家公司,给自己多一些机会。
(海报新闻编辑 陈凤祁 综合央广网、九派新闻、今日头条、海报新闻等)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