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文露漪 报道
近日,“大学生掏鸟案”代理律师付建发布视频称,被判刑10年的当事人闫某天即将出狱。5月12日,闫某天父亲闫先生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孩子获三次减刑,将在两个星期后出狱。
闫某天在校时的学生证
2014年7月14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某天和朋友王某军,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某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两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个买鸟人。2014年同年7月26日,闫某天通过QQ从他人手中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7日,闫某天与王某军再次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闫某家中查获上述5只保护动物,两人被刑事拘留。
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买家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此,闫某天再次提出上诉。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闫某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
终审后,闫某天父亲闫先生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2019年7月8日,闫先生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5月12日,闫先生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儿子将于两个星期后出狱,近些年自己在工地打工,得到儿子即将出狱信息后亲自粉刷家中墙壁等待儿子回家。闫先生透露,儿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三次减刑累计一年八个月,还自学了吉他。对于儿子案件的判决,闫先生一直不服不断在奔走申诉,儿子却劝说他放下,出狱后还打算去创业谋生。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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